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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002197)
公告日期:2018-07-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AN179-1号国枫律师事务所GrandwayLawOffices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AN179-1号致: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回购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证通电子本次回购的相关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证通电子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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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dlgvv0153:
看到了,很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