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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300269)
2018年7月13日,上市公司联建光电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5 号);证监会查明,联建光电连续三年半财务造假,证监会给与相关责任人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索赔领域专业律师吴立骏认为,联建光电三年半定期报告财务数据造假,给投资者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对投资人分析证券投资价值、判断投资风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侵蚀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诚信基石,不给与巨额金额的索赔与赔偿,是难以弥补对投资者的损害以及难以铲除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顽疾。鉴于此,吴立骏律师认为:凡是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之间买入并持有,可以就截止到2018年2月26日之前的损失要求获得全额赔付。《吴立骏律师博客》或《追寻证券诉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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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跃2038:
坚决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