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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恒运A(000531)
公告日期:2018-08-11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黄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3.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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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雁666:
律师没有几个是好人,都是社会吸血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