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允许的情况下,第三人代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应该属于债权人的权利,这种情况%D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允许的情况下,第三人代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应该属于债权人的权利,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串通,谎说是债权人允许第三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在此案中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专家回答:首先,你的表述好像有点问题。正确的表述可以参考在此摘录的《合同法》规定。
其次,转移权利或义务需要订有相关合同或协议。本案看来没有即“谎说”,哪么他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自然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啦。
再次,如果第三人说他是代理履行,但他没有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也自然由他自己承担。
《合同法》摘录: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 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 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 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 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 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