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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002547)
公告日期:2018-08-18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GLG/SZ/A3841/FY/2018-23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于2018年8月17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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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就被坑:
其实我应该投反对票的,这样就有存在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