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国农科技(000004)
根据国农科技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显示: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华泰”)与自然人胡某泉签订了关于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ATP专利”)的授权使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根据该《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某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 198.83%;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证监会认定,上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 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证监会决定对国农科技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长期从事证券维权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国农科技信披违规行为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进行索赔。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国农科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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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T4b2J2:
请问如何 索赔?
zxtailangfka:
可以联系律师
股友WKCXA2:
请问有没有靠谱的律师推荐?
股友WKCXA2:
请问有索赔成功和靠谱的律师推荐吗?
zxtailangfka:
当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