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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002340)
公告日期:2018-09-12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部分 引 言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戴毅、陈晓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经办律师,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为此,本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一、本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二、发行人已向本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三、本律师对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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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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