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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业)露天煤业: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0月13日  12:04:03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898人次

网友提问:

露天煤业(002128)

公告日期:2018-10-1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A0540号致: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2日下午14:00在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沟大街交汇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曲凯律师、王丽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1、2018年9月2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十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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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市很无奈:

先斩后奏,偷偷摸摸的就把票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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