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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泛海控股

2018年10月18日  11:08:31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819人次

网友提问:

监管函_泛海控股(000046)

公告日期:2018-10-171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宋宏谋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 2018〕 第 97 号宋宏谋: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预约于 2018 年10 月 31 日披露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你作为泛海控股董事兼副总裁,于 10 月 11 日买入公司股票 165,400 股, 成交金额 784,680 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第 3.8.15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定, 规范买卖股票, 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8 年 10 月 17 日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网友回复

鍏茬敓灏忛粦:

要补跌了!

老羊老羊老羊:

哈哈就这么迫不及待??

别怕我是坏人:

你mb的老鼠仓

n276913323746248:

董事不懂事

n276913323746248:

董事不懂事!

临川潭之芳:

护盘心急,可以理解!

万马奔腾88888:

好人,好人一生平安!节日快乐(*)

云药何凤龙:

还不让增持????

万马奔腾88888:

发表于 2018-10-1715:09:44敏感期(又称“窗口期”)买卖行为同样是被严格禁止的。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何为“敏感期”给出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义,但一般认为,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时间应属于“敏感期”的范畴。在敏感期知悉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单位或自然人买卖股票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如我国《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

儿童房:

好样的,为老板点赞!

别怕我是坏人:

让增持,不过要发公告,在增持周期内。 估计是三季报里查到了这人买了,猜测三季报不错。

asd1234567890qer:

以前的增持公告应该还在有效期内,应该是增持后未公告

别怕我是坏人:

原来如此

股海金刚钻1111:

应该还是董监高增持计划的落实吧!出发点值得称赞!

股市陈利华:

只做龙头、只做主升,只做惯性。只做市场的领头人。不做反抽,不做波动,这个是执行力。欢迎大家关注我的主贴。

xAO253亮:

明知违规都要冒险上车大家还等什么?

熊市黑马哥:

先知先觉者大口吃肉,后知后觉者啃点骨头,不知不觉者则必须最后掏钱、割肉,这是风险投资市场永远颠扑不破的铁律!大师就是先知者,铁们想吃肉么,那就跟上黑马哥的步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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