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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000628)
2018年10月23日 01:27来源:第一财经编辑:东方财富网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上周五公开承诺的六大改革举措,正在一条一条推进落实。10月22日,刘士余结束上午在中国基金业20周年论坛上的致辞后,下午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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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3666:
这意味着,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A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适用情形增加至7种,不仅可以进行“护盘式回购”,还允许回购后库存,回购实施的决策程序也将大大简化。
“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立法和实践看,公司股份回购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刘士余说,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wo3666:
发表于 2018-10-2310:20:19新增多类适用情形
我国现行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经历数次修改。而此次修正主要是针对涉及股份回购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进行相关修改,并非大修。
根据刘士余22日提请审议的草案,回购适用情形从4种增加至7种,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让上市公司回购的实操性大大增加。同时,证监会还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来防范道德风险、利益输送等可能的不利影响。
具体来看,修订之前,上市公司回购仅适用4类情形,即(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wo3666:
此次修改,尤为重要的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新规明确,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的回购,可持有3年。而此前制度规定不允许将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需在一年内转让,限制了公司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的积极性。
wo3666:
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