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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北京科兴董事长是如何产生的(章程有规定)

2018年11月12日  12:42:46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861人次

网友提问:

未名医药(002581)北京科兴董事长是如何产生的(章程有规定)

请流呸呸解释一下。

网友回复

金大公子:

北京科兴的董事长,不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而是永远这样定下来由未名委派的。所以早段时间流呸呸说的潘爱华已不是北京科兴董事长,我只想笑,你流呸呸有何资格说这样的话。

金大公子:

对此,北京科兴表示,海淀法院认为潘爱华有权代表北京科兴应诉的裁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首先潘爱华已经被北京科兴董事会依据北京科兴章程予以罢免,虽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但其已不具备北京科兴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北京科兴新任负责人的代理人已经提交相应的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在公司内部诉讼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代表人以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的负责人为准。因此,北京科兴认为,海淀法院有关北京科兴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确认,忽视了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法有关内外部诉讼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确认的法律规定。

金大公子:

如果章程关于董事会组成可以随意变更,那董事会关于一票否决还有何意义?流呸呸是个法盲,和尹卫东一个样,不懂法,乱说一通,就象知情权一案,明明就是义务要提供,一定要一审,二审,是不是钱多没地方花?还来个声明判的不对,有本事叫板法院去。

沙漠乞丐581:

第十九条,就是个矛盾说法,既然委派董事长与副董事长,怎么还有董事会委派?根据叙事顺序,此种表述,法院首先认可第一顺序!如果这是公司章程内容,那么甲方委派董事长,潘爱华就是合理合法的科兴董事长,与公司法没有任何冲突,符合公司章程。欧了

金大公子:

这是流程,没有矛盾之说。这章程可是科兴自己在报道中贴出来的。

金大公子: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委派,但还得有个流程,就是董事会委派(但这个不是主要的,只是流程)

金大公子:

备忘录
鉴于潘爱华及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未名”)在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兴”)发起、成立和业务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北京科兴董事长潘爱华先生、副董事长王宪平先生、董事总经理尹卫东先生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同意北京科兴以买壳的方式在美国纳斯达克的OTCBB版块上市,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第一步:上市公司受让华鼎药业有限公司所持北京科兴25%的股份,受让唐山怡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持北京科兴18.75的股份,受让北京科兴科鼎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北京科兴7.25%的股份,共计受让北京科兴51%的股份;
第二步:上市公司在适当的时候继续受让北京科兴其余股东的股份,直到拥有北京科兴股份90%以上;
二、一致同意上市公司继续维护北大未名的绝对控股地位,保证北大未名在北京科兴未来的业务发挥中起主导作用;
三、上市公司受让北京科兴的股份后,北京科兴的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由北大未名委派二人,由上市公司委派二人,由上市公司委派经北大未名指定的一人。
签字:潘爱华、尹卫东、王宪平。
日期:2003年9月26日

金大公子:

北京科兴的董事长,是永久性的,所以,那些说已经换了的,你要负法律责任的。

金大公子:

心虚了?

茅台168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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