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鲁银投资(600784)现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版哦。还有嘴硬的,不怕打脸的,来吧。
现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版哦。还有嘴硬的,不怕打脸的,来吧。
网友回复
股友eSXRoC:
你在把以前的发出来对比一下
智者善守:
第一,你们心心念念的55条修改草案,只是个草案。
第二,如果招标方可以直接指定中标方,那还要招标投标法干什么?!不就是为了避免没定中标方,才有招标投标法的嘛。
有点逻辑思维,有点脑子!
鲁银投资没中标滨丰盐化,就这么简单的事实,扯那么多没用的犊子干啥啊?啊!干啥啊?!
金雄泉:
中标了也不会大涨,脱标了也还逆市涨点。说对说错都是一家之言,不必咄咄沾沾。
huochetou88:
有意思吗
股友eSXRoC:
嗯嗯,对头
山东国惠投资资讯:
第五十五条现行条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是硬性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修改条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一定中标,招标人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是否中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是全部修改中变动幅度最大的。与原条例相比,新的修改旨在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还于招标人,使得中标方式多样化了。但也引起了许多网友的讨论和争议:
第五十五条现行条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是硬性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修改条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一定中标,招标人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是否中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股友eSXRoC:
第五十五条现行条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是硬性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修改条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一定中标,招标人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是否中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是全部修改中变动幅度最大的。与原条例相比,新的修改旨在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还于招标人,使得中标方式多样化了。但也引起了许多网友的讨论和争议:
第五十五条现行条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是硬性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修改条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一定中标,招标人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是否中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股友eSXRoC:
中不中另说,我说五十五条不打脸,谢谢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