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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提到,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全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
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
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
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
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
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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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一直是这个政策,从来没有允许过
评论来自电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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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明明就是利空!你这理解能力让人担忧啊
评论来自电脑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