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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关并购重组有利于市场整体利益
最近一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被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否决,尤其5月29日并购重组委今年第23次会议审核,更出现亿通科技、江丰电子2家企业并购事项均遭否决一幕。
亿通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华网信息100%股权,交易对手承诺2019-2022年业绩。
证监会给出的意见是:申请人未能充分披露标的资产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未能充分披露定价的公允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证监会否决江丰电子重组事项的理由也基本类似。
查《办法》第十一条,重大重组应符合“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等条件;《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等条件。
说白了,无论是重大重组还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都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并购标的涂脂抹粉、内在质量不行,证监会审核时就不会放行。
不少人潜意识里都认为,并购重组应是上市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即便并购交易是亏本买卖,监管部门也不应过多干涉。
但最近几年的并购重组实践证明,若放松对并购重组的前段控制,让一些垃圾资产通过并购重组渠道混进股市,后期标的资产业绩不达承诺,或出现商誉巨幅减值,这都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交易对手等少部分人则从中渔利。
重大重组虽然规定了股东表决程序,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但股东大会往往都会通过,因为中小股东对重组方案是利是弊缺乏鉴别能力、参与投票的不多,即便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但基于并购重组是A股市场的一大炒作题材,能刺激股价短期炒作,因此也可能投票同意。
既然《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并购重组应满足相关条件,那么并购重组委理所当然可根据规则授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并购重组往下推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并非只要如实
股
对并购重组,收购标的的公司承诺进行永远追究负责制度,中小股东可凭当时购买的股票亏损向责任人追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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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坚决支持证监会的决定!维护小散户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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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去你的,这么好的标的、你们动动脑子吧。独立上市价值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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