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600080信披违规被处罚预告,投资者索赔准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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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金花股份、ST金花,证券代码:60008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陕西监管局查明,ST金花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ST金花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ST金花的其他关联方。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ST金花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ST金花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
上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
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监管局拟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4月30日,ST金花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2020年5月30日,ST金花发布《关于公司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ST金花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金花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ST金花案的索赔条件为: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间买入ST金花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来源:宋一欣律师财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