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刘辉遭罚 窗口期违规买入自家股票
8月7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行长助理刘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招商银行时任行长助理刘辉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对其予以监管关注。
经查明,2020年3月9日,招商银行时任行长助理刘辉买入公司股票1.80万股,买入金额为61.81万元。
2020年3月21日,招商银行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刘辉作为上市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不过,考虑到刘辉承诺,三年内不卖出上述违规买入股票,三年后如卖出该部分股票,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招商银行时任行长助理刘辉予以监管关注。
招商银行2019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公告显示,刘辉招商银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均已获得核准。
刘辉担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的任期自核准日2019年4月3日起生效。
《投资快报》记者关注到,根据招行官网资料显示,刘辉并非是一个证券金融市场和财务投资领域的“小白”,反而是一位非常资深的行业人士,招行资管业务的核心人物。
清华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方向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5年4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本公司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行长助理。
兼任招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包括行长田惠宇在内的多位招行高管增持了该行股票。
目前,该行高管增持部分普遍有所浮盈。
数据显示,除被上交所认定违规的那一笔买入,刘辉还于3月23日、3月24日、7月23日、7月24日、7月27日分别买入招商银行股票1.33万股、2万股、0.47万股、0.40万股、0.80万股。
年报发布后刘辉总计买入5万股招行股票,参考市值约161万元。
相关法规链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3.1.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文章来源:投资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