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一是上市公司理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审慎制定回购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对外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金融环境变化、资金紧张等不能作为未完成回购计划的正当理由。
二是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 13.33%,差异较大,且经延期后仍未按期完成回购,也未提出新增回购方案等补救措施,违规事实清楚。
公司及朱弟雄所称无主观动机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而公司回购期间在疫情发生之前,公司处于疫情防控重点区域不能作为减免处分的合理理由。
三是公司时任董事长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勤勉尽责,合理审议并决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积极推动后续回购计划的实施,不能以未实际参与股份回购的具体实施事宜为由推卸其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朱弟雄、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4-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