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披违规 珠江实业前董事长、前总经理等收上交所监管函
8月12日,珠江实业收到了上交所下发的两份监管函。
其中一份显示,公司前董事长郑暑平被予以监管关注;另一份显示,公司前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晓,前财务总监罗彬,前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黄静被予以通报批评。
上述监管决定主要是对珠江实业在2015年-2018年间所存在信披违规事实的处理。
上述时间内,珠江实业存在未及时披露资金拆借事项、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重大进展及风险情况、未及时披露相关借款出现逾期等事项、关于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报表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四项信披违规事实。
未及时披露资金拆借等事项
监管函显示,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珠海实业向广州东迅累计提供4亿元委托借款。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就上述委托贷款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2018年3月31日,珠江实业才披露相关借款信息,至2019年5月24日才对上述投资背景和董事会审议程序进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交所认定,郑暑平、罗晓、黄静对此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投资项目重大进展及风险情况
监管函显示,2016年10月,公司与廖东旗签订投资协议,拟向金海公司提供合计3.5亿元的股权加债权投资,获得金海公司45%股权,共同开发嘉福酒店。
然而自2017年3月6日公司正式入股金海公司后,廖东旗未按投资协议约定协调嘉福酒店租赁经营方向,亦未向金海公司交还相关物业并提供有效担保。
嘉福酒店改造项目进展缓慢,金海公司相关融资租赁欠款无力偿还。
但就上述金海公司的投资事宜,珠海实业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的后续重大进展及风险情况,直至2019年5月17日公司才披露公告称,将为金海公司代偿不超过4.6亿元的融资租赁款,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交所认定,郑暑平,罗晓、罗彬、黄静对此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未及时披露相关借款出现逾期等事项
监管函显示,2015-2018年,珠江实业向控股股东子公司广州捷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而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提供的4267.02万元股东借款中,有2969.46万元本金和637.71万元资金拆借利息出现逾期,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此外,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公司分别向广州天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穗芳鸿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东湛公司进行资金拆借,金额合计43.50亿元。
上述资金拆借的逾期利息于2018年12月20日已达到1.35亿元,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交所认定,黄静对此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报表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监管函显示,2018年6月9日,珠江实业披露《对外投资公告》称,拟向东湛公司投资不超过4亿元并获得其30.23%股份,同时,公司与东湛公司另一股东禾盛投资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珠江实业认定公司对东湛公司实现实际控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进行核算。
但在2018年12月29日,珠江实业发布公告称,不再将东湛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公司解释称因为2018年10月梳理前期投资项目时发现,禾盛投资及其关联公司仍存在代收东湛公司售房款的情况,且公司就该事项与禾盛投资进行沟通时对方不予以配合,导致公司未能对东湛公司实现实质性控制。
珠江实业因此对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上交所认定,前期珠江实业收购东湛公司时,会计师已专门提请公司关注东湛公司的体外收款事项。
公司在并表前理应谨慎判断对东湛公司的控制问题,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但在将东湛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发现无法对东湛公司实现实质性控制,又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同时,因上述事项变化,导致公司对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交所认定罗晓、罗彬对此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珠江实业时任董事长郑暑平予以监管关注;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晓,时任财务总监罗彬,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黄静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该纪律处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