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600163:中闽能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8月15日 10:54:20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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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63:中闽能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8-15
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http://www.yingkelawyer.com/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 IFC 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0 层Tel: 86 591-88880033 Fax: 86 591-22855880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截止 2020 年 08月 10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20 年 0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受托管理控股股东子公司福建莆田闽投海上风电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0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0 年 08 月 14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210 号国际大厦 22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08 月 14 日—2020 年 08 月 14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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