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京粮控股:投资管理制度
2020年8月22日 13:51:02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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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粮控股: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08-22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投资是指以投入资金、实物、资源或无形资产等方式获取效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房屋改扩建、设施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等。
(四)其它使公司资产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投资项目包括:1)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的投资项目,2)公司承担的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及市重点投资项目,3)公司认为有必要关注的涉及重点领域或重点区域的投资项目;满足公司“三重一大”标准的情况,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二)合规性原则:符合相关部门以及公司关于投资活动的决策程序;(三)谨慎性原则:任何投资防控风险是第一要务;(四)适应性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需要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五)合理性原则: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司资源;(六)经济性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有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下但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禁止投资属于本制度《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附件一)中禁止类项目;属于特别监管类项目的,报有决策权限的机构审议决策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第七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党委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六)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七)购买资产的对外投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数据指标均含本数。
第九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至50%;(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至50%;(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50%;(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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