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王生物)海王生物: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0年8月25日 9:38:06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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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生物: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8-2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电话:+86 755 8828 6488传真:+86 755 8828 6499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致: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局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
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与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涉及的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公司董事局于 2020年 8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查核,公司董事局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0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 1 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 24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张锋先生主持。
经查核,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3】名,均为截止 2020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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