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高鸿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0年8月25日 10:44:14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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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0-08-2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7 号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管政策》”)等文件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高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及下属房地产企业在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1、本所律师依据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3、为了确保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高鸿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的如下保证:高鸿股份及其下属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高鸿股份及其下属公司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本所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5、本专项核查意见系以中国(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高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房地产专项核查问题发表核查意见,并不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事项。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如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高鸿股份为申报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8、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高鸿股份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一、专项核查的范围本次自查的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拟建、在建及已完工且主要在报告期内销售的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2 个,其中,在建项目 1 个,已完工项目 1 个。
具体项目如下表所示:序号 区域 项目名称 开发单位 开发状态1 贵州省贵阳市 大唐悠活公园 贵州大唐高鸿置业有限公司 在建2 山东省济宁市 济宁大唐科技大厦 大唐高鸿济宁电子信息技术 已完工综合楼 有限公司二、本次专项核查的内容和结论(一)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核查1、关于闲置土地的主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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