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北陆药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8月26日 8:38:15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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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陆药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8-25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8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 WANG XU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25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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