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王铼根:经查,你担任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儿子
王铼根:
经查,你担任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儿子王宇翔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0,1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28,500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