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贷款利率超LPR4倍被判败诉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决文书,内容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个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平安银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而法院予以驳回,最终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是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新规后,首例判决。
那么金融机构的利率是否要参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这引起业界较大讨论。
法院判决:以LPR四倍进行计算
该合同纠纷案中,三年前被告洪某与平安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并约定相应逾期罚息处罚。
借款后,借款人洪某足额支付至第10期之后出现逾期,累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
今年7月14日,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8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保护限度,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进行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洪某某偿付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52744.27 元。
而偿还的逾期利息则从2020 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2661.65 元为基数按同期4倍LPR来计算,驳回了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查询不到上述判决文书。
有知情人士表示,判决后还有15天上诉期,还不是一个生效的判决,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或许会申请上诉。
争议:民间借贷保护线
是否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
上述案件是自8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新规后首例判决,之所以引发行业界广泛讨论,主要因为在两方面存在争议:一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4倍LPR上限;还有一点则是该案涉及的诉讼请求是在新规出台之前,该标准是否适用。
今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LPR为3.85%。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新规:一年期LPR的4倍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就是把保护线降到了15.4%,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而平安银行以年化率24%收取利息、罚息和复利,显然高于新规的15.4%。
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这表示新司法解释调整的是民间借贷行为,而非金融借贷行为。
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修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出诉讼时间是在7月份,且借贷行为发生在新规之前,理应不适用。
但有业界人士表示,根据以往司法实践,金融机构的利率要低于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因此,法院酌情调整后,参照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也不无道理。
且为刺激中小企业发展,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通过引导贷款利率和债券利率下行、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发放小微企业无担保信用贷款、减少银行收费等一系列政策,引导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当前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下行已是必然趋势。
业界声音:需要统一裁判规则
对于如今的争议,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否则有的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规则认定金融机构贷款无利率上限,而有的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约束金融借贷行为,同样的案情因不同立场判决结果不同,不但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文章来源:财富动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