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永林)*ST永林: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9月8日 10:02:31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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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林: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9-08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FUJI AN JUNLI LAW F IRM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FUJIAN JUNLI LAW FIRM地址 ADD: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邮政编码 P.C:350001电话 TEL: + 8 6- 5 9 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 F AX: + 8 6- 5 91 - 8 75 3 0 7 5 6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君立非字第 051 号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 言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江日华律师(执业证号 13501199410750109)和薛玢页律师(执业证号 135010201111256411)参加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正 文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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