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同有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0年9月9日 11:08:23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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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20-09-09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受聘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前将该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四)自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 3 年的;(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八)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十)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将其解聘:(一)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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