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同有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0年9月9日 11:07:24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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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09-09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人交易,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关联人的定义,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八)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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