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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东方网力: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0年9月9日  8:42:52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8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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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东方网力(300367)
东方网力: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8

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20-17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函中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及董事会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条落实。
公司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如下:1.2020年8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称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违规对外提供12笔担保,现担保余额为99,525.78万元。
上述违规担保事项中有5笔涉及诉讼,其中2笔担保案件已结案,1笔担保案件因涉及的担保合同经过公证,法院无需实体审理即可执行。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明确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25,259.43万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06%。
(1)请结合上述担保具体情况、法院判决等说明公司是否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9.5条第二项情形,如是,请说明是否有可行的解决方案及预计解决期限,如否,请充分说明依据及合理性;根据深交所于2020年6月12日下发的《关于发布(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上市规则》9.5条第二项规定如下(该条款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5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截至本公告日,去除刘光先生与上市公司共同承担的回购义务项,公司自查发现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涉及为8家公司违规提供12笔对外担保,金额累计共计150,567.75196万元,扣除已偿还金额共计51,121.14075万元(其中800万元由公司就(2019)粤0303民初26149号案件判决结果向深圳市民信惠保理有限公司支付;79.16808万元被法院根据(2019)京03民初386号案件判决结果,依据(2020)京03执1302号执行文书司法划扣),剩余未偿还违规担保总额为99,446.61121万元(目前违规担保事项中有五笔涉诉,其中两笔已结案,因相关违约金及利息暂未确认,担保总额及余额均未计算违约金及利息,另有一笔强制执行处于立案阶段,涉案金额20,000万元及利息)。
深圳市民信惠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光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涉及金额2,736.0726万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公司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目前公司已就该案件判决结果向深圳市民信惠保理有限公司偿还800万元。
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网力、刘光、王君、许迎祺、杨智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涉及金额9,142.5万元及相应利息,东方网力、刘光、王君就维斯可尔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维斯可尔追偿(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
关于海科金集团申请强制执行全资子公司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网力”)一案已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件号为(2020)京02执101号。
2019年3月13日海科金集团与红嘉福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由海科金集团向红嘉福提供20,000万元借款,公司及苏州网力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保证合同》,其中苏州网力签署的《保证合同》经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
该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决策审议,属于违规担保事项,由于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法院无需经过实体审理即可直接执行网力苏州公司的财产。
鉴于两笔已结违规担保诉讼和一笔违规担保强制执行案件,除已经支付和被司法划扣的金额外,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合计明确仍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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