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运达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2020年9月9日 10:35:05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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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
公告日期:2020-09-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〇二〇年九月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 Fax:(8610) 6568 1022/1838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致: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所作为运达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8 月 11 日,运达科技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第 27 号)(以下称“《问询函》”)。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询函》提出的法律问题及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应与《法律意见书》合并理解和使用,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法律意见书》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释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仍然适用。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运达科技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答复一、问询问题 8:关于专利与核心技术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在轨道交通牵引供电及其自动化领域积累了一系列核心技术,拥有多项产品软件著作权、授权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如果发生核心技术泄密的情况,则会削弱技术领先优势。
标的公司拥有的专利中,部分专利为共有专利,且共有专利权的共有人之间并未对上述共有专利的全部权利行使进行明确约定和安排。
此外,标的公司核心研发团队以西南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微机保护与自动化团队为班底,王牣、陈德明、熊列彬、林国松等核心技术人员至今仍在西南交通大学任教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1)请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相关专利及核心技术形成时间、产业化时间,是否申请专利保护,是否属于相关人员任教期间研究成果,是否与西南交通大学就专利情况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核心技术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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