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
2020年9月9日 10:40:06 来源:网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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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告日期:2020-09-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目录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四、 发行人的设立......10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0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0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1八、 发行人的业务......11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2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5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6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6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16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7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8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9二十、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19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0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 06F20200095-00006 号致: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本所已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收到《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122号),并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告了《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下称“2020 年半年度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境外法律意见书等发表评论。
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境外法律意见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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