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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口罩大订单成乌龙 金发科技及其高管收警示函

2020年9月25日  11:09:27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25人次
股友资讯
发表于 金发科技(600143)
口罩大订单成乌龙 金发科技及其高管收警示函


金发科技(600143)9月2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公司近10亿美元订单乌龙,公司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规”,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及其董事长袁志敏、董事会秘书宁凯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口罩大订单被“放鸽子”


金发科技的口罩大单被“放鸽子”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


今年5月17日晚间,金发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子公司广东金发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价值9.75亿美元的KN95口罩特别重大合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公告一出,5月18日,金发科技股票强势涨停。


但是,5月22日晚间,公司就公告,买方因资金归集及大额支付流程,订单金额40%的前期款项支付将稍微迟延。
而根据采购订单约定,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形式发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订单金额40%的前期款项。


时间拖到6月11日,公司公告,仍未收到买家支付的款项。
根据买家反馈,其本次交易拟通过信托基金进行支付,资金归集和大额支付涉及的授权程序和法律合规审查较多,影响了付款的进度,买家表示其专业团队仍在加快推进付款流程。


此后两个月,公司再未公告过关于该笔订单的任何信息,直到8月9日晚间,公司扔出重磅公告,该订单终止。
金发科技重大合同终止引起了上交所关注,当晚公司就收到了上交所的“闪电”问询。


根据《监管工作函》,上交所要求公司核实并说明前期合同订立的具体情况,包括商谈、签订合同的过程及合同主要条款;公司是否于合同签订前进行了充分必要的尽职调查,是否对合同对方的信用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了有效核实,以及至今未披露交易对方的主要考虑和原因;补充披露合同对方不能履约的具体原因,公司知晓相关情况的时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8月14日,金发科技对监管函进行了回复,称公司业务部门尝试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与买方就合同是否履行事宜进行探讨,买方未予有效回应。
因本采购订单将于2020年8月15日到期,公司于2020年8月4日致函买方,征询其是否仍有意继续履行合同订单,并要求其在2020年8月7日前书面回复公司,逾期未回复则视为不再履行合同订单。
截至2020年8月8日,公司未收到买方的有效书面回复,买方也未向公司披露其不能履约的具体原因。
至此,本次合同订单未得到买方的履行,公司认为合同订单实际已经终止。
至此,历时3个月的9.75亿美元大订单终成乌龙,消失无影了。


因信披违规再收警示函


尽管金发科技自称“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但监管核查后还是认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
9月23日晚,金发科技发布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金发科技、袁志敏、宁凯军采取出示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 显示,经核查发现,在7月10日至11日,买方向金发科技发来电子邮件,表示要取消9.75亿美元的KN95口罩订单,后续金发科技多次尝试与买方沟通是否继续履约,但买方一直未予回复。
到了8月10日,金发科技才发布《关于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终止的公告》,披露该合同订单终止。
因此,广东监管局认为金发科技在知悉买方拟取消重大合同订单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重大合同进展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袁志敏作为金发科技董事长、宁凯军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金发科技和袁志敏、宁凯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实上,这并不是袁志敏第一次被监管处罚。
2019年6月份,中国证监会官网披露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2016年金发科技董事长袁志敏借了3200万元,然后将3200万元打到他朋友王宗明的银行账户中,并致电王宗明开通两个账户大量买入金发科技。
而当时金发科技正处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敏感期,一番操作下来,袁志敏、王宗明等人赚了32.73万元。


证监会认为,袁志敏、王宗明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系;袁志敏提供资金,王宗明操作“王宗明”和“李某玲”证券账户交易“金发科技”;“王宗明”“李某玲”两账户买卖“金发科技”交易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等行为。
最终责令王宗明依法处理“王宗明”“李某玲”账户下非法持有的“金发科技”,没收袁志敏、王宗明违法所得32.73万元,并对袁志敏处以58.91万元罚款,对王宗明处以39.27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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