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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思创医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

2020年9月29日  10:11:15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26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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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思创医惠(300078)
思创医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告日期:2020-09-28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二零二零年九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思创医惠”)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6月 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告了《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以下简称“《2020 年半年度报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 2020 年 6 月颁布实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与业务规则,对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5 月 9 日核发的《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原《律师工作报告》与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2020 年 1-6 月。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问题 1:申请人披露,法定代表人章笠中所持公司股份 200 万股被冻结。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所有未决诉讼情况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是否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依据和方法如下:1、取得相关诉讼文件;2、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网络检索。
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章笠中存在的未决诉讼案件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章笠中存在的主要未决诉讼案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笠中存在主要诉讼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主要诉讼与仲裁”。
(二)公司及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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