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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第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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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中电飞华专线单一来源[摊手][围观][献花][爱心]。\n都是非法的基础电信业务信息[笑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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