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31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相关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用存储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按照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对外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对外公告。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披露其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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