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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制药: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01
证券代码:002412 证券简称:汉森制药 公告编号:2022-028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总裁刘正清先生于 2022 年 07 月 0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2001 号)。
因刘正清先生涉嫌短线交易“汉森制药”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07 月 0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2022 年 9 月 23 日,刘正清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09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接到通知,获悉刘正清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 号)。
具体内容如下: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当事人:刘正清,男,1964 年 10 月出生,任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制药”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正清短线交易“汉森制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刘正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正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刘正清 2014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汉森制药副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4 年 1 月 3 日,刘正清授意胡 XX 在申万宏源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821XXXXXX86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 A444XXX272 和深圳股东账户 015XXXX759。
“胡 XX”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刘正清自有资金和借用资金;该证券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由刘正清保管;银证转账资金转出至刘正清银行账户和偿还其借款;所有盈亏由刘正清本人承担。
201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刘正清控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汉森制药”,累计买入 672,764 股,成交金额 11,379,919.64 元,累计卖出1,862,164 股,成交金额 31,957,318.6 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信息、交易终端信息、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刘正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调查期间,刘正清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并向汉森制药返还短线交易收益 1,349,997.41 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同时鉴于其违法行为主要发生于 2005 年《证券法》生效期间,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正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刘正清先生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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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
这种交易很多[呲牙]所以一赚二平七赔,一赚的群体大概就是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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