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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
公告日期:2018-06-20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根据2018年6月1日巨潮资讯网刊载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下午2:0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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