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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000063)
公告日期:2018-06-30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6月版)(经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全部是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第六条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审计公司的前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一)他不再担任该审计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二)他不再享有该审计公司经济利益的日期。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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