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在不知情下,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怎么办?发现自己莫名其妙的成了一个2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从来也没交过注册资金,而且根本就不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另一个股东不主动注销该公司,或不愿意接受转让股份,而我想退出该公司,请问有什么办法吗?谢谢!
专家回答:参考法条:
公司法(2005):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五条 【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六条 【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二条 【股权对内对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 【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正)
第六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建议:
1.依据23条得知,你和另一个股东设立公司时应该共同订立了公司章程,依据24条可知你应该在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了的,既然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那他拿去工商部门登记的材料就是作假的;(你可以把这个证据收集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正)69条,向工商机关申请撤销公司登记;
2.以股东身份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a.依据第四条是关于股东权的规定,股东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股东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为股东自益权,股东为自身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为股东共益权。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这是属于股东共益权的一种;
b.你的这个问题在公司法理论中被称为冒名出资,你其实是冒名股东,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的人)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对于恶意的冒名行为,冒名者和被冒名者都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对冒名登记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应当认定公司设立无效,涉及到债权人等第三人权利实现的,应当由盗名者承担无限责任;
3.转让股权
如果你不想按照前面所列三条的建议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话,可以依照72条的规定,转让股份,以得脱身;
补充回答:
你没有参与公司章程制订,没有签名盖章,没有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都可以说明另一个股东拿去工商部门登记的材料是假的,你直接去工商部门举报这个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正)69条,那么剩下的事就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你不必烦恼自己以什么身份去向工商部门投诉,以第三人,以股东,以举报人的身份都可以,你要做的就是向工商部门证明另一个股东拿去注册的材料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