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公司未定期召开股东会会有什么后果?请徐勇律师及各专家进来看看原问题是公司未定期召开股东会会有什么后果?您好,徐律师。还有两个疑问请您解释:1、《公司法》第40条规定的“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这个“定期会议”是法定必须召开的,还是按照依章程规定召开?2、就本问题,如果股东或董事当时未提异议,若干时间后又对某些事项(如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因当时只是口头表示,没有书面证据),会有什么结果呢?
专家回答:你好。
就法律效力来说,公司章程之重要程度有人比喻为“公司宪法”,也就是说,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而公司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细的, 一律以公司章程为准,只要公司章程不违法,就具有最高效力。因此,这个“定期会议”我认为指的是公司章程规定的。
你所介绍的对“利润分配方案”的争议,完全不同于对是否开董事会的意见,属于股东权益纠纷,先期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按表决权作出决议,如果仍有股东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分配方案等实体问题是否合法。就利润分配而言,如果章程规定了,应依章程规定分配,如果没有,则应以出资比例作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