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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科防务(002413)
公告日期:2018-07-1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防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居建平、张红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雷科防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回购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雷科防务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雷科防务本次回购股份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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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老张:
垃圾公告特别多!以为董事长跟海航集团一样!摔死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