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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可以子偿吗?

2016年12月6日  16:56:17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058人次

导读

随着债券市场接连出现违约事件(技术性或非技术性),刚兑预期之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违约回收率了。违约回收总的概念是所有资产变现以后能够覆盖多少债务,这里面需要首先厘清的是到底“哪些资产”能够变现清偿债务。

前言

债务人的合并报表是作为信用分析主要的对象,但法律范畴和财务范畴往往并非一致,分析师看到合并报表里面的资产有可能是母公司的,有可能是子公司的(全资、控股等),也有可能是孙公司、重孙公司的,一旦债券违约了,能够申请哪些资产保全来偿还债务呢?

先说结论吧: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债务违约,债权人只能查封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如果母公司享有对子公司的到期债权,有可能可以申请对这家子公司的资产查封保全;如果母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贱卖资产,债权人有可能可以撤销这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

关于母公司违约,母公司债权人可否对子公司资产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

一、一般情形下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尽管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仍属于彼此独立的法人实体。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债务,母公司是以其出资额或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全资子公司承担责任,母公司的债务应由母公司用自己的资产予以清偿;全资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它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虽然母公司占有全资子公司100%的股权,它也仅是子公司的股东。当母公司将财产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时,母公司的出资行为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这种由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是归全资子公司本身所有的,母公司丧失了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而享有基于出资形成的股权。股权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支配公司特定的财产,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

因而,母公司不得对全资子公司的财产直接进行支配和处分。不能认为全资子公司的财产就是母公司的财产,因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分别对自己公司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同样也应以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的债务,在母公司出现违约等情况下,不能查封全资子公司的资产,或追加全资子公司为被执行人来清偿母公司的债务。同理,也不能查封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资产,或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来清偿母公司债务。但是,对于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股权和股权收入,是可以查封,或作为执行标的,来清偿母公司的债务的。

二、在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情形下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出现母公司违约,母公司的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直接向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注意: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但应满足下列司法解释中所述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针对四个条件的具体解析如下: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所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当然代位权不存在合法的基础。所谓债权必须确定,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以及内容并没有异议,或者该债权是经过了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后所确定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主张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意味着债务人不仅应当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而且此种权利必须到期。因为没有到期,则谈不上怠于行使的问题。对于"怠于行使",根据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如何理解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根据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在母公司放弃对子公司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母公司的债权人与母公司的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母公司恶意放弃对子公司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给子公司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子公司,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主张撤销权。但是,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有损害债权的行为为前提的。

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

无偿行为不问第三人的主观动机是善是恶均得撤销。

债务人、第三人若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则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和第三人受益时明知其情形为限。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货物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情形下,母公司债权人主张撤销权主要面临举证的难题,一方面需要证明,母公司具有恶意,即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证明子公司也具有恶意,即在子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已经知道该行为对债权具有损害。

倘若第三人受益时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以保护交易之安全。

四、结论

因此,母公司的债权人,在母公司对子公司不享受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无法对子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在母公司未放弃对子公司的到期债权,未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子公司的情况下,无法对子公司行使撤销权;在母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母公司的债权人仅可对母公司所有的财产申请保全(包括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不能直接对子公司的财产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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