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其中包括取消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取消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等,规定外商独资与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
据银监会介绍,早在2006年1月,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此次,银监会进行了修订,并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相衔接,将其更名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
《办法》取消了关于外资银行在所在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支持风险管控良好、经营稳健的外资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区域布局。取消了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规定支行的申请人应“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支行开业时“营运资金到位”。
对于外国银行分行的设立,银监会规定,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中国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银行应当在内地/大陆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的规定,此外,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