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亮:小兵,最近股市很牛啊,我们也投点钱进去,说不定能赚个十来万呢。
小兵:炒股我不在行啊,而且现在手头也没那么多钱.....
小亮:听说小罗那边可以炒股配资,他店里还有一个操盘手,好像是从外地高价请来的,炒股技术非常厉害,这不资金、技术问题都解决了吗。
小兵:还有这事?快,快,带我去看看……
说罢,两人便急匆匆赶往小罗店里……
本想趁着牛市狠狠赚他一笔,不曾想两人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竟然亏损了50余万元,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小兵一气之下将小罗告上了法院。
欲知后事如何?
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小罗在丽水云和开办了一家投资理财服务部,从事炒股配资(即提供炒股款倍数借款)业务。
2015年4月,小兵经朋友介绍与小罗相识,小罗答应为小兵提供炒股资金5倍的配资,配资资金按照月利率18‰计算利息。
随后,小兵向小罗的妻子小红的账户转账炒股资金20万元,小罗立即为小兵开设了一个炒股账户,并通过HOMS系统配资100万元。之后,小兵利用该账户进行炒股,到2015年6月4日HOMS系统遭禁退出为止,小兵共赚到了8万余元。
“这真是一个来钱的好方法啊,一次赚8万,两次就有20万,三次……!”小兵心里美滋滋地计算着。这不没过几天,小兵又找到了小罗,希望小罗能再次为其提供配资服务,小罗爽快地答应了。
2015年6月8日,小兵向小红转账炒股资金50万元,小罗又为小兵开立了一个炒股账户,并为其配资200万元。该账户共有炒股资金250万元,这次由小罗聘请的操盘手进行股票交易。
同年6月18日,小罗未经小兵同意,擅自从该炒股账户中转出10万元,并存入小红的账户。随后因股市下跌,股票连续多日出现跌停,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该炒股账户资金余额仅剩200.13万元。第二天,小罗就将该炒股账户中的配资资金200万元转出。
小兵看到炒股账户中的余额傻眼了,里面只有1000余元,短短一个月不到的时间,竟然亏损了50万余元。
小兵立即前往小罗店里,想知道为何亏损如此巨大,岂料小罗说了一句“当时设定了止损点,投资风险你应该清楚”后,便对小兵置之不理。
小兵没有其他办法,一纸诉状将小罗告上了云和县法院,要求小罗、小红共同返还1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炒股损失40万元。
云和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原告小兵主张与被告小罗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双方既未签订委托炒股协议,事后双方又未就炒股亏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小兵所主张的委托理财关系证据不足。
本案中的损失为炒股投资亏损,该亏损应属于正常的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小罗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炒股资金损失50万元中的80%责任,即赔偿人民币40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炒股资金10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请,因该炒股资金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小罗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从炒股账户转出,并转入被告小红的账户,被告对占有该资金的行为没有法律根据,应予返还由此遭受损失的原告方。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从2015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支付。
云和法院遂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小罗、小红共同返还原告小兵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25‰从2015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2、驳回原告小兵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兵、小罗不服该判决,向丽水中院提起上诉。丽水中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小兵向云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小罗、小红支付小兵10万元,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法律动态
201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意见》第12条提出,依法审理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明确股票违规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
股票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重要业务,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亦应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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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多起“配资骗局”,诈骗人员通过虚假的股票APP,骗取老百姓投资,大都是利用投资者想要赚钱省力、赚钱快的心理,投资者对投资项目不了解,盲目跟风投入,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在投资理财的时候,一定要事先多了解投资项目,包括产品收益、风险点、风险大小等,切不可盲目投资。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