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贾先生:
我想卖股票时,突然发现账户上股票不在了,8万元钱也没有了!于是我马上找营业部负责人,他们调查后发现股票是有人在我隔壁大户室通过电脑自助委托(即密码交易)卖出的,认为是我自己泄露了密码,因此他们没有责任。
据我了解,该证券公司在提款方面有规定,5万元以上的提款,一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股东卡和磁卡三个证件齐全可方提款。可我的这三个证件都在自己的手上保存的,并没有给过任何人,而且我也没有告知任何人密码。但证券部说是我自己泄露的。后来查到提款人所填的提款单上注明的身份证号码后三位不对,地址也不同,营业部就让别人提款走了。我希望咨询律师的看法。
律师答复:
律师A:
在此事件中,根据贾先生所说的情况属于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提。但是股票被盗卖是通过密码进行的,密码通过什么方式、什么途径泄露,比较难取证,追究这种操作损失需要相关证据。至于取款,提款人冒充投资者本人,使用的伪造身份证与投资都本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显不符,说明证券公司没有以谨慎合理的工作态度进行证件审核,证券公司在这方面是要负责任的。
投资者可将有关证据准备好(证券部提供的提款人身份证、提款单据的复印件等),在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同时(公安局负责刑事),可向当地的法院对证券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证券公司进行赔偿。此案的关键是证据,作为投资者要尽量取得第一手证据。
为安全起见,贾先生可在当地聘请律师咨询证据如何保全,同时也可以提供人证。
律师B:
同意前述意见,提款人身份证号码及地址与投资者预留档案不同而取走款项,说明证券公司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其在办理取款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因其过错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明显在过错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帐户,一旦出现股票被盗卖或者资金被盗提的事件,作为投资者来说,可以选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由券商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盗卖提款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过错的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应该确认损失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作为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各项业务的时候,有义务审核客户的证件真实有效性,如果证券公司对有关证件的表面真实性尽到审核责任,即在券商的能力范围内尽到审核义务,券商不应承担责任。作为投资者来说,也有责任保护自己证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