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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600496)
公告日期:2018-07-1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及相关备查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同意公司应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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