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中信证券(600030)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证券从业人员徐康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聊城东昌东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员工,期间,徐康使用个人电子设备代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客户聊城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晚报)发出了8笔基金交易指令,成交金额227.6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徐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当事人:徐康,男,1986年8月出生,住址:山东省聊城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康涉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徐康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徐康要求听证并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徐康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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倦鸟知道了:
去法院告诉,同时追加损坏名誉
szlc3:
证监会有权处罚违规。违反规定就是要处罚,就是没盈利也要处罚,盈利就是没一罚十了,还恬不知耻的提出申诉,找些没法证明的理由替自己开脱。对规则没有敬畏之心就应该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