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联建光电(300269)
以下是该处罚要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二、对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三、对刘虎军、褚伟晋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四、对黄允炜、姚太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五、对熊瑾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李小芬、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六、对杨再飞、肖志兴、苑晓雷、钟菊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网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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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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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法情节严
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及
第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何吉伦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周昌文、
朱贤洲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九
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和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
联建光电、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刘虎军、褚伟晋、黄允炜、姚太平、熊瑾
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李小芬、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还享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
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
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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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2018-07-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联建光电公司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节选摘要。
粤090909:
苦尽甘来
股友r6PBQj:
股友ulztbX:
笑嘻嘻的凡夫子:
任何价格,任何时间,只要上涨都是逃命的机会,5日均价逃命的价格。这个股票注定要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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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会像ST百特?呵呵呵~~,这种人别炒股了。
1.国资背景入主;
2.处罚60万的决定下来,使得一直悬在联建股民头上的剑终于安全落地;
3.ST百特虚增利润的情况和联建信息披露违规虚增利润性质、严重程度完全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