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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汽车(600609)
公告日期:2018-07-19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吴增仙律师、张鑫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在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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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野马:
又发一遍?啥意思?
该空中加油了:
华晨拿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