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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电子(300726)
公告日期:2018-07-2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 《公司章程》;2.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3.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4.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文件及凭证资料;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相关公告、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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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NYTr5d:
啥内容也没啊?